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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696号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淑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淑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淑芝,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淑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代理

审判员  苏丽娟

代理

审判员  卢瑞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希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