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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006号

原告姚春晖与被告卜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春晖,卜德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 告 姚 春 晖 与 被 告 卜 德 胜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006号

原告:姚春晖

被告:卜德胜原告姚春晖与被告卜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春晖诉称,2015年4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7万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如到期不还,给付违约金3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托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春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缓交),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