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姚 春 晖 与 被 告 卜 德 胜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006号
原告:姚春晖
被告:卜德胜原告姚春晖与被告卜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春晖诉称,2015年4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7万元,约定2015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如到期不还,给付违约金3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托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春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缓交),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