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58号
原告:佟丹。
委托代理人:黄敏,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鹤,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教场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丁福国。
原告佟丹与被告辽宁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高书林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5元,合并至(2016)辽0103民初1360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
审判员 高书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