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606677-3。
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传胜,居民。
被执行人:王爱晓,农民。
被执行人:吴书涛,居民。
被执行人:曹中振,居民。
被执行人:曹允飞,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商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传胜、王爱晓、吴书涛、曹中振、曹允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王传胜、王爱晓、吴书涛、曹中振、曹允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胜、王爱晓、吴书涛、曹中振、曹允飞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青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