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679号
原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甲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书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福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曾尤。
委托代理人:李闫岩,建筑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金晓玲,建筑大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亿顺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珏澔
审 判 员 路东波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