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袁彩玲。申请执行人蒋建。被执行人河南省鸿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文忠,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彩玲、蒋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鸿鑫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省鸿鑫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省鸿鑫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应当由其提供的执行标的物会计账薄、财物会计报告丢失。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务已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