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33号原告吴XX,男。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奔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