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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33号

吴明东与王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33号原告吴XX,男。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XX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奔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