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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249号

苏志成诉文峰区鸭掌门特色火锅三角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志成,文峰区鸭掌门特色火锅三角湖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苏志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文峰区鸭掌门特色火锅三角湖店。负责人姚俊亮。

原告苏志成诉被告文峰区鸭掌门特色火锅三角湖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志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苏志成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陈 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