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奋勇,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于鸿斌,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吉,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唐连义,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黄连峰,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机监理站监理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负责人张连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兴瑞,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奋勇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吉、一审被告黄连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莫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彭程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春晓、
代理
审判员项思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奋勇与被上诉人张永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双方以部分履行为由,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奋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奋勇撤回上诉,一审被告黄连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按照一审判决履行义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苏奋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程
审 判 员 刘春晓
代理
审判员 项思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利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