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王靖宇。委托代理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任庄路汽配城B区20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中北楼503号。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金梁,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赵一枝,其他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王靖宇与被执行人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梁、赵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04322.67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04322.6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郭 靖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