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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19号

朱辉东诉上海纽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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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辉东,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纽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楼XX室。法定代表人来一峰。原审被告马立,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号**室。

上诉人朱辉东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