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740号
原告:余金水,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
被告: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水与被告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金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余金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