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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94号

陶园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94号罪犯陶园,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陶园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园,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陶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