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20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被告汪某某,男,1955年3月13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