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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2080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20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被告汪某某,男,1955年3月13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