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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556号

徐加湖与郑光文、蒋伟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加湖,郑光文,蒋伟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556号原告徐加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国,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露,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光文。被告蒋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湖与被告郑光文、蒋伟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加湖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加湖负担。

审判员 毛 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