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556号原告徐加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国,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露,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光文。被告蒋伟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湖与被告郑光文、蒋伟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加湖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加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徐加湖负担。
审判员 毛 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