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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50号

林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当事人
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大坝镇九江,无业,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4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随身携带印有手机号码的名片随机派发,兜售假发票。2015年10月5日,林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一带兜售假发票时,将名片派发给了举报人周某某,周某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表示原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林某。之后,周某某打电话给林某,双方谈好周某某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面额100元的发票共面值4万元,面额500元的发票共面值1万元,约定10月6日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区威尼斯酒店附近交易。2015年10月6日15时许,林某将面额100元的发票392份、面额500元的发票20份出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付给林某后,民警将林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上述发票及现金。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发票、名片、现金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深圳市地税局发票鉴定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6)16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412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出售假发票的数量、票面额、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发票412份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