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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665号

余协高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协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余协高,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协高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66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