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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40031号

陈一×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4003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农民。1981年3月因赌博被治安拘留10天,1988年3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6)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一×因虾池承包问题一直对被害人李二×心存不满。2015年6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付庄村刘凤高经营的“一条龙排挡”饭店内,看见被害人李二×在一旁与他人喝酒,便招呼李二×过去,被害人李二×未予理睬。被告人陈一×便对被害人李二×更加不满,随即走到被害人李二×身旁,用右手手背抽打被害人李二×的脸部几下,致使被害人的耳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二×左颞、××左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耳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陈一×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陈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一×因虾池承包问题对被害人李二×心存不满。2015年6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付庄村刘凤高经营的“一条龙排挡”饭店内,看见被害人李二×在一旁与他人喝酒,便招呼李二×过去,李二×没有理睬。被告人陈一×便对被害人李二×更加不满,随即走到被害人李二×身旁,用右手手背抽打被害人李二×的脸部数下,致使被害人的耳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二×左颞、××左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耳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一×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一×与被害人李二×间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二×的陈述,证人郭××、××李一×、××陈二×、××刘××、××陈三×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陈一×与被害人李二×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书》、××《收条》,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一×与被害人李二×间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陈一×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陈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雅娟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