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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7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苗海明、张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苗海明,张秀敏,郭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106号。负责人吴俊岭,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分行员工。被告苗海明。被告张秀敏。被告郭洪文,首钢矿业公司大石河铁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苗海明、张秀敏、郭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