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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财保29号

(2016)湘1226财保29号罗平耀与任运桥、张茂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XX,任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财保29号申请人罗XX,男,1969年6月9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122********。被申请人任XX,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被申请人张XX,女,苗族,现年84岁,离休干部,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XXXX。

申请人罗XX就与被申请人任XX、张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XX的银行存款32000元。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XX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任XX在中国XXXX有限公司账号为62122620XXXXXX的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罗XX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即罗XX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为麻房权证2XXX字第X**号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满亚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罗晚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