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阿根,男,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引秀,女,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志茹,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立军,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戴志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秀弟,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引娟,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丹莉,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诸桂荣,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戴阿根、吴引秀、戴志茹、戴立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1986年3月20日,经戴阿根四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农村宅基地房屋即门牌号为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水产XX号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5年,戴阿根四人在青浦区重固镇上购买了商品住宅房并搬入新宅居住。1997、1998年左右,系争房屋交由沈秀弟、戴引娟(系戴阿根堂侄女)、沈丹莉入住。戴阿根等确认分别于1998年5月、2001年、2003年7月收到沈秀弟等支付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万元、15,000元及13,000元,合计钱款38,000元。此后未收到钱款。1998年11月29日,沈秀弟等三人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并一直居住至今。双方原均系青浦区重固镇水产村居民。双方确认沈秀弟等申请的宅基地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宅基地方位坐落于水产36号。现戴阿根、吴引秀、戴志茹、戴立军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沈秀弟、戴引娟、沈丹莉:1、立即腾退并归还现居住的系争房屋;2、支付2003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房租费55,000元,实际应支付到腾退日止(以5,000元/年为标准,计算11年)。为查明双方间究竟存在买卖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原审法院询问双方对测谎的态度。经释明后,沈秀弟等同意申请进行测谎司法鉴定,戴阿根等则不同意进行测谎司法鉴定。原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戴阿根等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其认为双方间系房屋租赁关系,并主张排除妨害。从戴阿根等提供的证据来看,双方既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也无任何书面凭证。沈秀弟等自1998年左右入住系争房屋至今,即使按照戴阿根等所述交款至2003年7月,之后沈秀弟等未交付任何钱款,且于1998年10月20日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内。双方即使为亲戚关系,这也不符合常理。故戴阿根等主张双方间系房屋租赁关系,证据不足,难以采信,对其主张腾退系争房屋及支付相应租金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戴阿根、吴引秀、戴志茹、戴立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戴阿根、吴引秀、戴志茹、戴立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不动产买卖是要式行为,双方并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且不动产转移应当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买卖不成立;2、双方间是房屋租赁关系,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存在买卖;3、如果被上诉人已经买了系争房屋,其无法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沈秀弟、戴引娟、沈丹莉辩称:双方是亲戚关系,上诉人将系争房屋卖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了钱款。房款支付完毕后,上诉人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被上诉人作为房屋买卖完成的凭证。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被上诉人于98年左右入住系争房屋,98年11月将户口迁入,其后支付了38,000元,并持有系争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居住至今,而四上诉人自交房后从未关心过系争房屋的实际状况。依据现有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盖然性远大于存在租赁关系的盖然性。上诉人称双方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依据不足,本院无法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元,由上诉人戴阿根、吴引秀、戴志茹、戴立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珍
审 判 员 陈 俊
代理
审判员 马忆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