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48号原告马光凡。被告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凡与被告张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凡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光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光凡负担。
审判员 马存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