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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148号

原告马光凡与被告张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光凡,张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48号原告马光凡。被告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凡与被告张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凡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光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光凡负担。

审判员  马存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