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20行初50号起诉人蒋海龙,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起诉人蒋海龙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上海市奉贤区计划委员会,要求判令2001年12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沪奉计097号批复是违法的,不按照2002年7月2日颁发的沪房地奉拆许字(2002)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日期规定,提早施工时效,行政违法。判令房屋动拆迁断水断电未依法行政管理造成起诉人妻子生病死亡,确认颁发沪奉计097号批文违法,赔偿损失20个亿。
本院认为:上海市奉贤区计划委员会的沪奉计(2001)第097号批复颁布于2001年,起诉人确认其于2011年已经知晓该行为,直至2015年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时效,故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蒋海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东君
审 判 员 丁韦林
代理
审判员 朱迪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