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313号

彭某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某,彭诗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渝0106民初313号原告彭某,女,201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重庆市奉节县。法定代理人刘天兵(系彭某之母亲),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刘云,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林,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诗祥,男,198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代表人罗志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彭诗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