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陈从奇,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王荣煌,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云峰,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从奇与被执行人王荣煌、林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6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从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李瑞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05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荣煌、林云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荣煌、林云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王荣煌、林云峰名下有位于福清市某某镇某某村商品房一套,本院(2015)××执字第××号执行案件已查封该房产;(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荣煌、林云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王荣煌、林云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荣煌、林云峰与本院(2015)××执字第××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两案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74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卫东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陈 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秀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