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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执字第00640号

赵丽与王辉、王舰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丽,王辉,王舰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烈执字第00640号

申请执行人:赵丽,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王舰兵,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丽与王辉、王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辉、王舰兵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款6000元,对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王辉、王舰兵于每月19日之前付款4000元,直至将案件款全部付清。因该执行和解协议书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仲 伟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

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