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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179号

于小龙与张健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小龙,张健宇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于小龙。被执行人张健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小龙与被执行人张健宇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健宇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