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179号申请执行人于小龙。被执行人张健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小龙与被执行人张健宇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健宇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