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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行审4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与王苹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王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

法定代表人:李银中,任主任。

被执行人:王苹,邓州市古城路重庆片片鱼火锅店。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征字(2015)第2376号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使用国有土地8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发(2001)15号、豫财综(2001)79号、邓州市人民政府(2006)24号文件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国有土地收益租金1600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征收决定,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征字(2015)第2376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政府地租征收处作出的邓征字(2015)第2376号邓州市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德强

审判员  秦文哲

审判员  王道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