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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61-1号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三洋金属加工铸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三洋金属加工铸造有限公司,高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禹城市三洋金属加工铸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建华本院曾以(2014)德中商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一宗,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城市开发区德信大街面积80793.6平方米、证号2007-002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禹城市高新区德信大街南侧9000多平方米、产权证号:鲁禹字第0033216-0033225号、鲁禹字第0028605-0028609号房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抵押,不得对外租赁,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秋

审判员  姜红岩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