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13-1号申请人于超被申请人刘岩松被申请人梅国武被申请人孙智敏申请人于超因与被申请人刘岩松、梅国武、孙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冀0828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岩松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萤石矿的合作经营权及投资和收益,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岩松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萤石矿的合作经营权及投资和收益,金额为人民币55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辉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