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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财保20号

石某与嘉祥恒大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20号申请人石某,男,汉族,1985年0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5********,住济宁市兖州区铁东街*号*号楼*单元***室。被请人王士贵,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69********,住嘉祥县黄垓乡张楼村***号。被申请人某公司。

申请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王士贵、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鲁H/鲁H挂的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扣押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鲁H挂的重型货车一辆;

二、准许查封担保人石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济宁市兖州市九州大道北东桥北路西华鲁开发4号楼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兖州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