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6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女,汉族。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梦娜 更多数据: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6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女,汉族。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