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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264号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64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女,汉族。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