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3775号原告葛养毅,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包欣,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养毅与被告包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告葛养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葛养毅负担。
审判员 管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