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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606号

朱学敬与王爱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学敬,王爱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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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606号

原告:朱学敬。

被告:王爱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敬诉被告王爱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学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学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