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606号
原告:朱学敬。
被告:王爱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敬诉被告王爱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学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学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影
朱学敬与王爱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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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606号
原告:朱学敬。
被告:王爱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敬诉被告王爱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学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学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