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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31号

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与尹术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831号原告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106号(金山工业园区一区)A栋12层11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0687-6。法定代表人ChiachooHweeDenni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广林,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菊,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系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尹术芬,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叶大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固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术芬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渝劳人仲案字(2015)第32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术芬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原告起诉在后,被告起诉在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的规定,本院终结本案诉讼,并将本案并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55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55号案件合并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潘寒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姿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