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52号
申请执行人:宋剑,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徐志俊,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宋剑申请执行徐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志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