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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52号

宋剑与徐志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剑,徐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52号

申请执行人:宋剑,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徐志俊,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宋剑申请执行徐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志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一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