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042号原告杨伦,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李仕敏,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居委(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873-X。法定代表人马丽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婷婷,女,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伦、李仕敏与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伦、李仕敏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伦、李仕敏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 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焜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