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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行审10号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淮南124中学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124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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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徐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东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淮南124中学,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该表人:王韬,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行人淮南124中学不履行(田)市监罚字(20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田)市监罚字(20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局作出的(田)市监罚字(20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袁 州

审判员  桑士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