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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83号

朱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朱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9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朱某甲在惠州市惠阳区向“鸡亭”(另案处理)购得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朱某甲取得毒品后,在吸毒人员朱某威、朱某峰(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居住的大亚湾区西区塘尾珠古石村15号房,以100元的价格分别向朱某乙、朱某丙出售了l小包(约0.3克)冰毒。2014年7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当场缴获1小包冰毒。经鉴定,缴获归案的冰毒净重为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被告人朱某甲在惠州市惠阳区向“鸡亭”(另案处理)购得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朱某甲取得毒品后,在吸毒人员朱某威、朱某峰(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居住的大亚湾区西区塘尾珠古石村15号房,以100元的价格分别向朱某乙出售了l小包(约0.3克)冰毒,向朱某丙出售了1小包(约0.3克)冰毒。2014年7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当场缴获1小包冰毒。经鉴定,缴获归案的冰毒净重为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朱某乙、朱某丙、李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照片,现场照片,涉案毒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宇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