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保94号

肖力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力,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94号申请执行人肖力。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