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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50号

杨锡进与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锡进,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杨锡进,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锡进与被执行人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陈林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