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杨锡进,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锡进与被执行人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陈林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