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宝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忠芬,董事长。被执行人焦瑞平,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清源路10号1栋104户。被执行人中阳县益锦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瑞平,经理。被执行人王丽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美锦南大街228号2栋105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吕梁离石宝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瑞平、中阳县益锦焦化有限公司、王丽新小额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1月12日,本院向离石区公安局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因被执行人焦瑞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请依法处理。2015年1月20日,离石区公安局依法受理。2015年7月1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焦瑞平的委托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利息后,被执行人焦瑞平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归还本金1000000元;2、剩余本金2000000元、利息费用250000元至2015年12月底分五个月每月归还450000元。被执行人当日交付1000000元。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焦瑞平按和解协议将2250000元全部交付本院。执行费32400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离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