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56号
原告:李玉侠,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杨园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洪玲,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李玉侠诉被告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李玉侠负担。
审 判 长 程 巅
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
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