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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56号

李玉侠与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侠,于洪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56号

原告:李玉侠,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杨园园,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洪玲,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李玉侠诉被告于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李玉侠负担。

审 判 长  程 巅

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

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