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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83号

林亚萍与威海市环翠区苗苗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亚萍,威海市环翠区苗苗幼儿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林亚萍,女。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苗苗幼儿园。代表人阎桂琴,该幼儿园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亚萍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苗苗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苗苗幼儿园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已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3元,由申请执行人林亚萍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