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刑更1号罪犯冷某。2015年12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5)扬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冷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扬中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至今未到扬中市司法局报到。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某应于2015年12月29日前到扬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其一直未到。2016年1月26日,罪犯冷某因未在规定时间报到达14天被扬中市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一次。冷某至今未到扬中市司法局报到,已超过报到期限逾一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扬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冷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冷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琴梅
审 判 员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邵倩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