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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高跃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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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6号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高跃,男,46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2014)桐规罚字第B1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4)桐规罚字第B1215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