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6号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高跃,男,46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2014)桐规罚字第B1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4)桐规罚字第B1215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