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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复字第9号

张文龙、赵淑英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龙,赵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复字第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文龙。申请执行人赵淑英。申请复议人张文龙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执异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审判庭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后,按张文龙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因其家中无人、电话停机被邮政部门退回。执行法院认为,审判庭按照异议人张文龙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判决书,因其家中无人、电话停机导致被退回,在此情况下应视为送达。异议人张文龙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张文龙提出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张文龙称,三河市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2014)三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即进入执行程序,非法剥夺了复议人的上诉权。请求撤销(2015)三执异字第00001-1号执行裁定,停止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按照复议人张文龙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民事判决书,因其家中无人、电话停机导致该判决书未能被复议人实际接收,该判决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复议人张文龙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张文龙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刘文泉

审判员  徐钢桥

审判员  艾福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