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23号
原告:魏光琼。
被告:湖北金诚惠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办公大楼14层东南区域。
法定代表人:陈新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光琼与被告湖北金诚惠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光琼2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光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43元,减半收取3621.5元由原告魏光琼负担。
审判员 :段一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