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特19号
申请人: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0号-12、13、15号。
法定代表人:叶善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孙平、侯雪祥,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令忠。
被
申请人:钱美香。
申请人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风雨独任进行审查。
申请人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5日,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玉双环(高抵)字第20150922019号),两被申请人自愿以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77幢2号401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令忠自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100万元的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号、08号】,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义务内容。2015年9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令忠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号:玉双环(抵借)字第20150922019号),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令忠提供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3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17.5‰。2015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令忠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号为:玉双环(抵借)字第20151013004号),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令忠提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3月21日止,借款月利率17.5‰。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期,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如出现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贷款,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如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本合同所发生公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等权利义务内容。之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申请人陈令忠发放借款人民币80万元,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陈令忠发放借款人民币10万元。但被申请人陈令忠自借款之日起就没有支付过利息,也咩有偿还过本金,被申请人钱美香也未尽担保责任,经催讨无果,引起纠纷。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者变卖两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77幢2号401室【他项权证:玉房他证玉环字第**号、08号】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由申请人在两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80万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以按月利率1.75%计息,并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判决给付之日值,其中本金10万元字2015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75%计息,并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判决给付之日;实现债权费用42000元,合计人民币942000元。被申请人陈令忠、钱美香对借款债权债务和抵押担保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令忠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陈令忠、钱美香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被申请人陈令忠、钱美香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77幢2号401室的房地产设立了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合同抵押条款依法成立。申请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优先受偿。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令忠、钱美香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花苑77幢2号401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玉房他证玉环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8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8号)】,准予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的款项清偿其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其中按借款本金80万元、本金10万元分别自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裁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2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6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申请人陈令忠、钱美香共同承担(此款于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风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梁斐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