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瑞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东,系公司职员。
被告:刘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广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杭州桃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